《书画之友》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书画之友》是中央数字电视书画频道为美术家、书法家、收藏家、热心观众办实事的服务机构。《书画之友》是会员制的联谊会组织。
第二条 《书画之友》以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为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开展书法、美术等方面的艺术交流 活动。
第三条 《书画之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政策法规。对会员具有吸 纳、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能。
第四条 《书画之友》组织会员积极参加书画频道节目的策划、拍摄制作、评论等,积极参加相关的联谊活动。
第五条 《书画之友》联络并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相关的书画艺术活动,如:画展、笔会、研讨会、培训、观摩、写生创作等。
第六条 《书画之友》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在国家政策法规指引下,按照经济规律办事,开展有偿服务,例如:为书画家办展览做经纪人,与拍卖公司合作稿书画拍卖,网上资讯、书画评定、画廊服务等。
第七条 《书画之友》要努力办好会刊、网站,及时反映会员艺术活动情况,使信息交流畅通、迅捷。
第八条 《书画之友》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精神,尊重并发展各画种、各流派、各地区、各民族以及国际间的艺术交流,繁荣创作,构建和谐的艺术氛围。

 

会 员
第九条 各地区、各民族的书画专业学术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凡属书法、美术家协会的会员及有一定水平的书画爱好者、评论人员以及热心书画公益事业的有关人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相关领导人的监督权利,并有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保护并新生知识产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若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触及国法者,应停止或取消会员资格,其后果由本人自负。

 

组 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提倡团结、互助、友爱、奉献。
第十四条 本会的责任机构、人员设置和职责范围如下:
1、 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策划,由会员集体讨论通过。
2、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名誉会长、秘书长、干事、事工、义工,均由会员协商选举产生。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干事、事工、义工负责。

 

经 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社会赞助、经营收入。
第十六条 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十六条 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委员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 委员会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书画频道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出实施细则,设立专职财会人员管理财务。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要经过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报书画频道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九条 委员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会大会向书画频道提出终止报告。
第二十条 终止报告经书画频道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委员会2005年10月1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书画频道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设立法律顾问。本委员会一切人员均需在法律范围内,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谁违法追究谁的法律责任。

 


书画之友委员会
二OO五年十月一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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